《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件规定:
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
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
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
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 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
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5.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
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已缴付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收
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
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
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