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变更

代表处提交年度报告:代表处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其审计报告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至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但全国没有统一的执行方式:有些地区,网上申报即可;有些地区,网上申报后还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中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证明材料:需要经过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地区)使领馆认证。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其他地区依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执行)的证明文件;

以下企业需要填报审计报告信息:

  1. 年检通知规定日期前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3.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4.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足的公司;
  5. 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上述属于内资企业的,其审计报告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属于外资企业的,其审计报告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到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