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个税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不管是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依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士在中国有无住所或者在境内居住是否满一年,及其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界定决定了其纳税的基数。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此期间,纳税人临时离境的,连续一次不超过30天、累积不超过90天的,不扣减日数]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实际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是指在中国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

税收政策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外籍人士,视具体情况给予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国籍国与中国有签署税收协定的,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纳税义务同于一般外籍纳税人。

总结:外籍人士凡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无论时间长短,均应对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应对其所有境内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不管是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国政府有给予特殊行业领域的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