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税务处理

【问题】
我公司支付独立董事的费用应如何发放并扣缴税款,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独立董事不任职,需要按照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吗?是否需要代开发票?

【解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
   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因此,企业可根据董事在公司任职情况,判断适用上述具体规定条款。

【解答2】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公司向其支付的董事费,应按劳动报酬所得应适用的级数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适用问题所述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解答3】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独立董事以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董事费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