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借款利息变其他支出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
     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46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4)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别忘记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