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在深圳,遇到过:代表处因为没有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而被税务主管部门拒予注销,直至补齐所有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这家代表处只是把相关单据整理粘贴装订而已。在上海,碰到了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而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代表机构,我问其会计服务代理机构,怎么没有账簿和财务报表;人家可是理直气壮:代表处没有收入,怎么会有账簿?怎么会有财务报表?……我在目瞪口呆的同时,怀疑自己的专业水平?难道我错了?也常会听到些税务专管员语重心长的话语:代表处注销为什么要这么严格,是因为代表处没有账簿,不清楚他们平时的经费支出情况…….原来代表处没有设置会计账簿的比比皆是。我纳闷:那每个季度的税务申报数据从哪里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怎么做出来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首先明确规定:所有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总体要求,即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当力争做到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收入和所得,据实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新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
用的代表机构。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
用的代表机构。
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出台的《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