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
关业务。
二.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
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