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香港受聘、在香港履行职务而你的入息又超过你可享有的免税额,你须就实际入息按课税年度缴纳薪俸税。
如受雇期间的某一课税年度内你曾经有颇长时间在香港以外地区履行职务,你可在报税表就该年度的部分或全部入息申请豁免薪俸税。
薪俸税额是按你的应课税入息额(总入息–免税额)以累进税率计算;或以总入息净额以标准税率计算(15%),两者取较低的税款额征收。
有关薪俸税免税额扣除及税率表,请参考以下网页:
http://www.ird.gov.hk/chi/pdf/pam61c.pdf
你可以用以下网页评估计算自己于2012/13年度的应缴薪俸税税额:
http://www.ird.gov.hk/chi/ese/st_comp_2012_13/cstcfrm.htm
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例如2011/12课税年度即是由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12个月。
而每年度还须要预缴/暂缴下一年度的薪俸税,预缴/暂缴部份是根据上年度的入息减去扣减项目(和免税额)来评定。
《税务条例》规定,如你在任何课税年度须缴税,除非你已经收到报税表,否则你应在该课税年度完结后的四个月内(即7月31日前)通知税务局局长(局长)。
如你曾在课税年度内有应课税入息,请小心确保入息都已在报税表内妥为申报。税务局不会接纳因疏忽而漏报入息,你不能以“一时疏忽”作为“合理辩解”。
薪俸税课税范围
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薪金、工资、佣金、花红及额外赏赐和退休人士所收取的退休金,均须课税。雇员福利亦或须课税,例如:获雇主提供居所时,居所「租值」将被计入雇员的应评税入息内。
《税务条例》规定,雇主及雇员各自申报有关入息给税务局。如无合理辩解而少报入息,可招至重罚。
公司董事与雇员的分别:
假若你是公司董事,要先确定你的董事职位在税务上来说是「香港职位」还是「非香港职位」;
如你是雇员,要先确定你的受雇工作在税务上来说是「香港受雇工作」还是「非香港受雇工作」;
简单来说,从税务的角度,董事不是受雇于公司,而是一个法定的职位。
「香港职位」和「非香港职位」入息的评税情况
在税务上来说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如你在一间香港公司担任董事而收取酬金,你的职位通常会是「香港职位」,而你收取的酬金须全数缴纳薪俸税。
如你担任非香港公司董事,你的职位通常会是「非香港职位」,所收取的酬金一般无须在香港纳税。
漏报收入会招致重罚。如果你未能确定你的董事酬金是否须纳税,你应提供有关资料给评税主任考虑。
有些纳税人可能身兼两职,在同一公司同时担任职位并从事受雇工作。这样,你须在首份报税表上详细說明你的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以便评税主任为你的首次评税建立正确基准。
「香港受雇工作」和「非香港受雇工作」入息的评税情况
根据香港税务局部门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有关香港或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问题可以由以下因素来决定:雇用合约、雇主的居住地、支付薪酬的地方。税务局将考虑所有的相关事实,尤其是:
(a) 雇用合约在甚么地方洽谈、订立和执行,是在香港还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b) 雇主居于甚么地方,是在香港还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以及
(c) 雇员的薪酬在甚么地方支付,是在香港还是在香港以外地方。
以下表格总结香港受雇工作及非香港受雇工作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情况:
|
香港受雇工作 |
非香港受雇工作 |
全部工作在香港履行 |
100%缴纳香港薪俸税 |
100%缴纳香港薪俸税 |
部份工作在香港履行及
部份在海外履行 |
100%缴纳香港薪俸税 |
按留在香港的时间比例
缴纳香港薪俸税 |
全部工作在海外履行 |
不须在缴纳香港薪俸税 |
不适用 |
到访香港不足60天内在
香港履行的工作 |
不须在缴纳香港薪俸税 |
不须在缴纳香港薪俸税 |
到香港不足60天内在香
港履行的工作,但停留
香港并不构成到访 |
100%缴纳香港薪俸税 |
按留在香港的时间比例
缴纳香港薪俸税 |
停留香港超过60天并在
香港履行的工作 |
100%缴纳香港薪俸税 |
不适用 |
个人入息课税
按《税务条例》所征收的直接税有三种,分别为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并非一种税收项目,而是为适用人士提供一项税务宽减的安排。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人士包括经营业务的东主或股东,及出租物业业主。应课薪俸税的纳税人如果没有经营业务或租金收入,无需考虑个人入息课税。
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的东主/股东和出租物业以赚取租金的业主均须按标准税率缴纳利得税及物业税。有关人士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综合的形式申报及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从而降低缴税金额。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条件
任何个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符合下述条件,便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1)年满18岁或以上,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及
(2)本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或如属已婚,其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1)「永久性居民」是指申请人或其配偶通常于香港居住。
(2)「临时居民」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 :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曾在
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其选择的课税
年度内,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300天。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以书面提出。纳税人可填妥报税表内提供的栏目作有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