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2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以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责令公司改正,并对其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总会计师和财务副经理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会计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