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哪些企业适合放弃免税权?
分析: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算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税过程中,又是采用“以票扣税”方式;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导致企业享受减免税不一定增加企业竞争能力的情况。因此,作为财务人员,我们有必要分析何种情况下适合放弃免税权。
第一类纳税人是货物或劳务接受对象不是最终消费环节,而是继续生产环节的企业。
客户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如果该类纳税人享受免税权的话,由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乃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提供技术咨询的某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其客户既包括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又包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分析,面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占比重很少,不足10%,而面向一般纳税人所占比重很大,超过90%。如果申请免税的话,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线的客户将因为税负加重而不再愿意从该企业购买服务,销售额减少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从利润最大化着眼,该企业就应该选择放弃免税权,选择纳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权,稳定主要客户。如果主要客户是面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可以继续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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